台灣過濾與分離學會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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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濾與分離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 103 11 7 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4 3 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1191 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台灣過濾與分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Filtration and Separations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組織,以聯繫國內外研究過濾與分離技術有關之人士、機構及團體增進國際學術交流,共同促進我國過濾與分離技術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設於其它地區。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聯繫產官學界之過濾與分離科技學者、專家,共同推動過濾與分離技術相關之人才培育及學術研究。
二、 參加國際過濾與分離技術有關之學術活動與組織。
三、 聯繫國內外過濾與分離技術有關之學術團體。
四、 舉辦有關過濾與分離技術之相關活動。
五、 發行有關過濾與分離技術研究之刊物。
六、 接受公私立機關之委託有關過濾與分離技術之研究、諮詢。
七、 處理其它與過濾與分離技術有關之學術研究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永久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國內外從事過濾與分離技術相關工作者,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之個人會員,得成為終身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從事或有興趣於過濾與分離技術相關研究之學生,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團體會員:凡對過濾與分離技術研究有興趣之學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財()團法人機構,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礙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議決,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會員被除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3.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得成為永久會員,爾後免繳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四年三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團字第 1040019299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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